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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大學辦理105年薦送華語教師赴印尼泗水臺灣學校任教第105W003號通告

中原大學辦理105年薦送華語教師赴印尼泗水臺灣學校任教第105W003號通告

任教國家

印尼

合作學校

泗水臺灣學校

負責人名銜

泗水臺灣學校楊順富校長

擬聘教師數

1

教師資格

  1. 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 具備教育部核發之「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聘期起訖

10591日起至106630日止

【任期結束以後,須通過評估方可續聘一年】

待遇

薪資

1、每月薪資700美元,折合新臺幣約23,100元,以匯率33計。

2、需兼任華文組長,組長加給每月100美元,折合新臺幣約3,300元,以匯率  

  33計。

3、超鐘點則發給超鐘點費用(超過每週授課19節部分,依每週超授課節數發

   給,每節課12美元,折合新臺幣約396元,以匯率33計。

4、薪資稅賦由學校負擔繳給印尼政府。

其他待遇

(:保險、膳宿、進修機會等)

1、醫療保險費每年印尼盾150萬,折合新臺幣約410元,由學校投保當地保險

公司。

2、膳食費:學校有團膳,工作日之三餐膳食由學校資助費用二分之一。如不搭伙則不予補助。

3、住宿於學校提供之單身教師宿舍。

·     提供免費洗衣,整理房間。(每月需自行支付幫傭小費約印尼盾10萬,約新臺幣250元)。

·     住宿之電費超出基本額度須自行負擔。

4、工作證費用:每年1,200美元,折合新臺幣39,600元,以匯率33計。

(不含簽證費和規費,學校協助辦理。)

5、居留費和規費:每年約印尼盾700萬,折合新臺幣17,120元,由學校協助辦理。

6、居留證效期:1年。

  *倘若期中棄約或已開始辦理簽證未報到,則須理賠學校所有簽證相關費用。

教育部

補助項目

  1. 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新臺幣3萬元,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 臺灣至印尼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實報實銷,以新臺幣22,050元為上限)
  3. 一次性教材教具補助費上限新臺幣9,000元。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1、基礎、中級、高級華語。

2、平均每週19節華語文教學課程,選用國內合適教材或自編教材。華語文兒童班、青少年班、成人華語班;學校印尼籍華語補救教學。

3、需兼任華文組長工作,負責規劃推廣華文班、華語盃、華測及其他相關行政工作。

授課對象

華語文班:招生對象為印尼籍國民

華語補救教學:對象為學校非我國籍學生

本案聯絡方式及

教師申請應繳資料

請於105524日下午5點前(郵戳為憑)備妥以下資料(紙本及電子檔)

  1. 甄選報名表(如附件二)
  2. 中英文簡歷;
  3. 自傳;
  4.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5. 華語教學相關經歷證明;
  6. 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外語能力證明;
  7. 其他有利證明。

  上述文件請寄至中原大學推廣教育中心(32023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200號,信封上請註明「參加泗水臺灣學校華師外派甄選」),另,為爭取時效性,請同時將電子檔(請將資料合併成一個PDF)電郵至承辦人信箱,逾期恕不受理。

承辦人:吳詩敏   E-mail: shihmin@cycu.edu.tw;

TEL: +886 3 265-1320

備註

1、選送人員需符合「教育部促進華語文教育產業發展補助要點」華語教師之規定。

2、申請者如為國內公私立學校教師或各大學校院華語中心教師(含兼任)或在學學生須取得學校推薦及同意公函,並副知「教育部」。

3、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及機關(教育局處)同意並瞭解相關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相關規定,且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4、工作經驗:印尼勞工部規定至少須27歲以上、有五年教學工作經驗,才可申辦教學工作證。

5、如因工作證核發不及,聘約起始日自然延後,另如工作證未能申辦成功,不得要求學校賠償任何損失,學校概不負責

6、學校華語班開班時間必須依照學校行事曆,學校網址: http://www.surabayataipeischool.org

7、有關本表中未列明之權益義務事項,明訂於學校有效期限聘約書【附件三】。

 

 

 

附件二

印尼泗水臺灣學校華語教學教師甄選報名表

報名類科:華語教學

(A) 個人資料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中文姓名

 

照片

英文姓名

 

出生日期

 

出生地點

 

國籍

 

性別

 

身分證號碼

 

護照號碼

 

目前住址

 

永久住址

 

連絡電話

住家

 

手機

 

電子郵件信箱

 

健康狀況

 

緊急聯絡人

姓名

 

關係

 

電話號碼

 

手機

 

(B) 家庭狀況

婚姻狀況

¨ 已婚

¨ 未婚

¨ 其他

配偶姓名

(中)

(英)

(C) 學歷

學校

時間起迄

學位

 

 

 

 

 

 

 

 

(D) 經歷

 

學校名稱

學校名稱

擔任職務

 

 

 

 

 

 

 

 

 

 

 

 

 

 

 

 

 

 

 

 

 

 

 

 

(E) 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證號:

(F) 外語能力證明文件: □GRE  □雅思  □托福  □多益  □全民英檢

(G) 語文能力

 

精通

普通

不通

英文

 

 

 

其他(印尼文)

 

 

 

(H) 第二專長:

(I) 簡要自述:

 

 

 

 

 

                                 

                                申請者簽名:

 

 

附件三

泗水臺灣學校有期限聘約書(草案)

編號 : STS/105/03/07/001

以下簽約者 :

 

(1)       楊順富:泗水臺灣學校校長

地址Diamond Hill Blok DR 1 No.15A, Citra Raya,SURABAYA-60219, INDONESIA 簡稱甲方。

(2)                :受聘任 華語教學教師 國籍 :        

身分證號碼 :                  ,簡稱乙方。

 

在此雙方同意簽訂有期限之聘約書,說明如下 :

·       甲方以有期限之限定聘用乙方。

·       乙方同意並執行甲方所賦予之職務。

 

第一條  工作範圍

(1)       甲方聘用乙方有限之期限,主要擔任職務 : 華語教學教師,必要時甲方得指派乙方協助有關行政工作,乙方不得拒絕。

(2)       聘任期間,乙方須直接向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員負責並接受其督導。

(3)       乙方承諾遵照泗水臺灣學校所訂定之規章、細則。

 

第二條  工作時間

上班時間:週一~週五AM 09:30 ~ PM 17:30,中午休息一小時;週六AM 08:00 ~12 :00。(視華語班級開班情形,上課時間會有彈性調整,原則上每周上班四十小時)

 

第三條  職責

(1)應本著專業良知,發揮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教育理想。

(2)學校基於教學、學生需求及行政之安排,有配合及圓滿達成之義務。

(3)華語教師在海外臺校服務,負有促進當地文化交流之義務。

(4)為維護團隊和諧,嚴禁製造謠言或傳播謠言。

(5)應按照教學計畫實施教學活動之職責。

(6)教師應配合行事曆,實施教學評量,在規定時間內繳交評量試卷及評量成績。

(7)實施教學活動,應以維護良好教室秩序為優先。 

(8)非因生病體力不支,不得坐著上課。

(9)學校例行集會及慶典活動,全體教師均應參加。

(10)應善盡與家長溝通之角色。

(11)負有輔導學生心理及行為之責任。

 

第四條  酬勞

乙方有權獲得之底薪每月USD 700-元, 華文組長加給每月USD 100-元。(如未兼任華文組長則不得領取該加給)

 

第五條  期限

此聘約有效期2016年91 起至2017年630 止。

*此次聘約起迄日期及注意事項:

·       自中華民國10591日至106630日止。

·       如因工作證核發不及聘約起始日自然延後

·       如工作證未能申辦成功,不得要求學校賠償任何損失學校概不負責

 

第六條  中斷工作關係

(1)乙方在聘任期間不得任意離職,若有特殊原因,須於二個月前提出辭呈,並經甲方同意後,始可離職;乙方若中途辭職必須賠償甲方辦理各種工作簽證之一切費用。

(2)若乙方違反此聘約之規定,甲方有權取消此聘約。

(3)若因上述1或2項原因致使聘約未到期就中斷工作關係,甲方僅須付給乙方薪資至中斷工作日為止,且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任何補償。

 

第七條  其他

(1)華語教學人員(華語教師、華語助理)「非」「本校正式編制內人員」,不享有本校教職員福利。

(2)乙方已明瞭此聘約內容及學校規定,並願切實遵守聘約內容。

(3)任教期間獲補助之華語教學人員應於聘期期滿後返國,另應於任教期3個月後提供教材教具使用情況報告,每半年繳交一次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送交教育部備查。

(4)在本校任教期間,除緊急事件外,請勿申請休假、回國、旅遊或提早結束授課期限。

(5)任期滿時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說明(中、英文版),供下一任華語教師使用。

(6)教師須身心健康、無重大傳染病(如肺結核等)及精神疾病(依據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請見附則,附件3-3),如有不符者,本校有權解除聘約,不得向甲方要求任何補償。

(7)聘約未盡事宜概依甲方之規定辦理,須補充或修正時得由校長提報董事會辦理。

(8)收到聘約10日內乙方應與甲方簽訂聘約,否則以「卻聘」論(即拒絕受聘)。

(9)此中文聘約共3頁。(印尼文翻譯聘約書另發)

(10)甲、乙雙方均持有此聘約,且擁有同樣之法律效力。

(11)有關聘約爭議之訴訟以甲方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

 

 

泗水臺灣學校

 

 

 

                                                                      楊順富

老師                                          校長

 

◎  附則:       

教師法(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第 14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民國100 年 11 月 30 日)

 

第 31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 33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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