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大學辦理105年薦送華語教師赴印尼泗水臺灣學校任教第105W003號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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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教國家 |
印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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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學校 |
泗水臺灣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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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名銜 |
泗水臺灣學校楊順富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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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聘教師數 |
1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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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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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期起訖 |
105年9月1日起至106年6月30日止 【任期結束以後,須通過評估方可續聘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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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 |
薪資 |
1、每月薪資700美元,折合新臺幣約2萬3,100元,以匯率33計。 2、需兼任華文組長,組長加給每月100美元,折合新臺幣約3,300元,以匯率 33計。 3、超鐘點則發給超鐘點費用(超過每週授課19節部分,依每週超授課節數發 給,每節課12美元,折合新臺幣約396元,以匯率33計。 4、薪資稅賦由學校負擔繳給印尼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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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待遇 (如:保險、膳宿、進修機會等) |
1、醫療保險費每年印尼盾150萬,折合新臺幣約410元,由學校投保當地保險 公司。 2、膳食費:學校有團膳,工作日之三餐膳食由學校資助費用二分之一。如不搭伙則不予補助。 3、住宿於學校提供之單身教師宿舍。 · 提供免費洗衣,整理房間。(每月需自行支付幫傭小費約印尼盾10萬,約新臺幣250元)。 · 住宿之電費超出基本額度須自行負擔。 4、工作證費用:每年1,200美元,折合新臺幣3萬9,600元,以匯率33計。 (不含簽證費和規費,學校協助辦理。) 5、居留費和規費:每年約印尼盾700萬,折合新臺幣1萬7,120元,由學校協助辦理。 6、居留證效期:1年。 *倘若期中棄約或已開始辦理簽證未報到,則須理賠學校所有簽證相關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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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補助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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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
1、基礎、中級、高級華語。 2、平均每週19節華語文教學課程,選用國內合適教材或自編教材。華語文兒童班、青少年班、成人華語班;學校印尼籍華語補救教學。 3、需兼任華文組長工作,負責規劃推廣華文班、華語盃、華測及其他相關行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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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對象 |
華語文班:招生對象為印尼籍國民。 華語補救教學:對象為學校非我國籍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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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聯絡方式及 教師申請應繳資料 |
請於105年5月24日下午5點前(郵戳為憑)備妥以下資料(紙本及電子檔):
上述文件請寄至中原大學推廣教育中心(32023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200號,信封上請註明「參加泗水臺灣學校華師外派甄選」),另,為爭取時效性,請同時將電子檔(請將資料合併成一個PDF檔)電郵至承辦人信箱,逾期恕不受理。 承辦人:吳詩敏 E-mail: shihmin@cycu.edu.tw; TEL: +886 3 265-1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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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1、選送人員需符合「教育部促進華語文教育產業發展補助要點」華語教師之規定。 2、申請者如為國內公私立學校教師或各大學校院華語中心教師(含兼任)或在學學生須取得學校推薦及同意公函,並副知「教育部」。 3、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及機關(教育局處)同意並瞭解相關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相關規定,且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4、工作經驗:印尼勞工部規定至少須27歲以上、有五年教學工作經驗,才可申辦教學工作證。 5、如因工作證核發不及,聘約起始日自然延後,另如工作證未能申辦成功,不得要求學校賠償任何損失,學校概不負責。 6、學校華語班開班時間必須依照學校行事曆,學校網址: http://www.surabayataipeischool.org 7、有關本表中未列明之權益義務事項,明訂於學校有效期限聘約書【附件三】。 |
附件二
印尼泗水臺灣學校華語教學教師甄選報名表
報名類科:華語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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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個人資料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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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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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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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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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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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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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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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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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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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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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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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電話 |
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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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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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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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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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聯絡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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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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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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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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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家庭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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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狀況 |
¨ 已婚 |
¨ 未婚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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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姓名 |
(中) |
(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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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學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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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 |
時間起迄 |
學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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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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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名稱 |
學校名稱 |
擔任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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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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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外語能力證明文件: □GRE □雅思 □托福 □多益 □全民英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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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語文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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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通 |
普通 |
不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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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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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印尼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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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第二專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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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簡要自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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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者簽名:
附件三
泗水臺灣學校有期限聘約書(草案)
編號 : STS/105/03/07/001
以下簽約者 :
(1) 楊順富:泗水臺灣學校校長
地址:Diamond Hill Blok DR 1 No.15A, Citra Raya,SURABAYA-60219, INDONESIA, 簡稱甲方。
(2) :受聘任 華語教學教師 國籍 :
身分證號碼 : ,簡稱乙方。
在此雙方同意簽訂有期限之聘約書,說明如下 :
· 甲方以有期限之限定聘用乙方。
· 乙方同意並執行甲方所賦予之職務。
第一條 工作範圍
(1) 甲方聘用乙方有限之期限,主要擔任職務 : 華語教學教師,必要時甲方得指派乙方協助有關行政工作,乙方不得拒絕。
(2) 聘任期間,乙方須直接向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員負責並接受其督導。
(3) 乙方承諾遵照泗水臺灣學校所訂定之規章、細則。
第二條 工作時間
上班時間:週一~週五AM 09:30 ~ PM 17:30,中午休息一小時;週六AM 08:00 ~12 :00。(視華語班級開班情形,上課時間會有彈性調整,原則上每周上班四十小時)
第三條 職責
(1)應本著專業良知,發揮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教育理想。
(2)學校基於教學、學生需求及行政之安排,有配合及圓滿達成之義務。
(3)華語教師在海外臺校服務,負有促進當地文化交流之義務。
(4)為維護團隊和諧,嚴禁製造謠言或傳播謠言。
(5)應按照教學計畫實施教學活動之職責。
(6)教師應配合行事曆,實施教學評量,在規定時間內繳交評量試卷及評量成績。
(7)實施教學活動,應以維護良好教室秩序為優先。
(8)非因生病體力不支,不得坐著上課。
(9)學校例行集會及慶典活動,全體教師均應參加。
(10)應善盡與家長溝通之角色。
(11)負有輔導學生心理及行為之責任。
第四條 酬勞
乙方有權獲得之底薪,每月USD 700-元, 華文組長加給每月USD 100-元。(如未兼任華文組長則不得領取該加給)
第五條 期限
此聘約有效期,自2016年9月1日 起至2017年6月30日 止。
*此次聘約起迄日期及注意事項:
· 自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至106年6月30日止。
· 如因工作證核發不及,聘約起始日自然延後。
· 如工作證未能申辦成功,不得要求學校賠償任何損失,學校概不負責。
第六條 中斷工作關係
(1)乙方在聘任期間不得任意離職,若有特殊原因,須於二個月前提出辭呈,並經甲方同意後,始可離職;乙方若中途辭職必須賠償甲方辦理各種工作簽證之一切費用。
(2)若乙方違反此聘約之規定,甲方有權取消此聘約。
(3)若因上述1或2項原因致使聘約未到期就中斷工作關係,甲方僅須付給乙方薪資至中斷工作日為止,且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任何補償。
第七條 其他
(1)華語教學人員(華語教師、華語助理)「非」「本校正式編制內人員」,不享有本校教職員福利。
(2)乙方已明瞭此聘約內容及學校規定,並願切實遵守聘約內容。
(3)任教期間獲補助之華語教學人員應於聘期期滿後返國,另應於任教期3個月後提供教材教具使用情況報告,每半年繳交一次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送交教育部備查。
(4)在本校任教期間,除緊急事件外,請勿申請休假、回國、旅遊或提早結束授課期限。
(5)任期滿時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說明(中、英文版),供下一任華語教師使用。
(6)教師須身心健康、無重大傳染病(如肺結核等)及精神疾病(依據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請見附則,附件3-3),如有不符者,本校有權解除聘約,不得向甲方要求任何補償。
(7)聘約未盡事宜概依甲方之規定辦理,須補充或修正時得由校長提報董事會辦理。
(8)收到聘約10日內乙方應與甲方簽訂聘約,否則以「卻聘」論(即拒絕受聘)。
(9)此中文聘約共3頁。(印尼文翻譯聘約書另發)
(10)甲、乙雙方均持有此聘約,且擁有同樣之法律效力。
(11)有關聘約爭議之訴訟以甲方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
泗水臺灣學校
楊順富
老師 校長
◎ 附則:
◆教師法(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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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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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民國100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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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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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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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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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