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05年選送華語教師赴國外學校任教第105027T號通告
教育部105年選送華語教師赴國外學校任教第105027T號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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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教國家 |
美國(中西部地區明尼蘇達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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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學校 |
明尼蘇達大學(Minnesota University亞洲語言及文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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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名銜 |
Ling Wang(華語文組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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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聘華語教師數 |
1名(男女不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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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語教師資格 |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本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2. 大學中文教學法、應用語言學或相關科系畢業學歷(BA degree in Chinese language pedagogy, applied linguistics or related field)。 3. 具2年以上西方國家之實際中文語言教學經驗者尤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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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期起訖 |
105年8月29日起至106年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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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 |
薪資 |
任教期間稅前薪資約3萬1,410美元(薪資所得須扣繳稅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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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待遇 |
1. 全額醫療保險及除教師退休福利以外之學校福利。 2. 在職期間免費選讀任何校內課程(列入課稅項目)。 3. 協助尋找適當住所。 4. 可申請該系在職進修獎助,如參加研討會或工作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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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提供 |
1. 每月補助生活費1,200美元,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 往返經濟艙機票乙張,上限1,530美元。 3. 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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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內容 (教學及行政) |
1. 每學期準備及教授3門課程(每週15小時)。 2. 提供輔導諮詢時間(Office Hours)。 3. 批改學生作業、進行測驗及評量(包括學期末學習成績)。 4. 接收及按時處理、回復課程及職務相關之電子郵件。 5. 撰提學術活動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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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對象 |
美國大學生(大多數為非中文使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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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
105年5月11日前,請將個人中、英文履歷表、英文教學理念概述、中文教學示範光碟、英文推薦信二封等資料(須另電子郵件寄送電子檔)書面送郵寄達「Education Division, Taipei Economic & Cultural Office in Chicago, 180 N. Stetson Ave., Suite 5803, Chicago, IL 60601, U.S.A. Attn: David Dong 聯絡人:董慶豐;電郵:ddmail@edutw.org 電話:1(312)616-0805;傳真:1(312)616-1499」。(郵件封面請註明本通告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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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1. 本案王玲主任將於105年5月18日至20日期間於國立臺灣大學ICLP教室進行面試(時間、地點將個別通知)。 2. 美方學校將發給DS-2019文件,提供獲選華語教師自行在臺向美國在臺協會申請J-1簽證。錄取者請自行辦理護照與赴美國簽證等證件,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 3. 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選送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辦理,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補助,赴任前須與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 4. 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自行於申請時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將於聘約中訂明。 5. 申請者如為國內公私立學校教師或各大學校院華語中心教師(含兼任)或在學學生須取得學校推薦及同意公函(可合為1函,中文即可),並副知「教育部」。個人請洽相關科系推舉投件。 6. 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及機關(教育局處)同意並瞭解相關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相關規定。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7. 獲選教師須提供年度自評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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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 年 4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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