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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05年遴薦華語文教師赴外國任教第105004號通告

教育部105年選送華語教師赴國外學校任教第105004號通告

任教國家

美國/亞利桑那州

合作學校

International School of Tucson

負責人名銜

Principal: William Arthur

擬聘教師數

1

教師資格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2.     K-8年級教育學士學位

3.     或需教授以中文為外語之學位

4.     或國內各大學系所並於國內大學校院對外華語教學師資培訓修習100小時以上課程且獲有證書

5.     英文流利

聘期起迄

10521日起任至106630日止

待遇

稅前年薪

年薪31,000美元(稅前)

其他待遇

學校支付在地健康保險及相關福利,如果使用學校宿舍(單人房每月租金600美元,學校補助200美元,教師自付400美元)

學校負擔申請J-1簽證費用,教師自付在臺申請赴美簽證相關報名行政費用。

教育部

補助項目

1.      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1,200美元。(生活補助費係以本部核定抵達日起算,撥付至實際任教日期止)

2.      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3.      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美國任教地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1,300美元)。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1.     授課科目:中文

2.     教師能依學校實際需求及編寫教學所需教材,同時將文化、書法、藝術等融入中文教學,小學K5年級/國中68年級之中文

3.     每天7:45-16:00為上班時間,每天教學至少5小時,每週工作時數(包括教學、備課及參加學校相關會議暨活動等)計40小時。

教學對象

小學K5年級/國中68年級,每班最多18名學生

本案聯絡人

及聯絡方式

(1) 駐洛杉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教育組:林雅婷主事

Email: losangeles@mail.moe.gov.tw; or info@tw.org

Tel:1-213-385-0512

Fax:1-213-385-2197

(2)校方聯絡人:校長William Arthur.

ARTHUR@ISTUCSON.ORG

備註

1.  申請者須提供資料如下

(1) 學校成績單

(2) 教師執照(倘有)或證照

(3) 華語教學資歷證明

(4) 履歷表(需檢附教學經驗證明文件、英語能力檢定證書或相關文件);及推薦信函2封。

美方學校書面審查及視審核結果決定是否進行電話或網路面試,如有需要,學校校長可親自至臺灣面試。

2.  有興趣之申請人請於10515日前檢具上述文件寄送駐洛杉磯教育組(以郵戳為憑),同時傳送電子檔至校方暨教育組,聯絡方式如下:

(1) 駐洛杉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教育組:林雅婷主事

地址: Education Division,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Los Angeles

 3731 Wilshire Blvd, Suite 770 Los Angeles, CA 90010, USA

Email: losangeles@mail.moe.gov.tw; or info@tw.org

Tel:1-213-385-0512

Fax:1-213-385-2197

(2)校方聯絡人:校長William Arthur

ARTHUR@ISTUCSON.ORG

3.  申請者如為國內公私立學校教師或各大學校院華語中心教師(含兼任)或在學學生須取得學校推薦及同意之公函,並副知「教育部」。

4.     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

5.     本案需通過教育部「補助選送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核定始予聘用

6.     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及機關(教育局處)同意並瞭解相關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相關規定。赴海外任教期間之「退休年資」無法採計。

7.     本案係依據「教育部補助選送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辦理,獲聘華語教師應於赴任前與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其內容由教育部訂定之。

8.     錄取者請自行辦理護照與赴美國簽證等證件,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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