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05年選送華語教師赴國外學校任教第105004號通告
|
任教國家 |
美國/亞利桑那州 |
|
|
合作學校 |
International School of Tucson |
|
|
負責人名銜 |
Principal: William Arthur |
|
|
擬聘教師數 |
1名 |
|
|
教師資格 |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2. K-8年級教育學士學位 3. 或需教授以中文為外語之學位 4. 或國內各大學系所並於國內大學校院對外華語教學師資培訓修習100小時以上課程且獲有證書 5. 英文流利 |
|
|
聘期起迄 |
105年2月1日起任至106年6月30日止 |
|
|
待遇 |
稅前年薪 |
年薪3萬1,000美元(稅前) |
|
其他待遇 |
學校支付在地健康保險及相關福利,如果使用學校宿舍(單人房每月租金600美元,學校補助200美元,教師自付400美元)。 學校負擔申請J-1簽證費用,教師自付在臺申請赴美簽證相關報名行政費用。 |
|
|
教育部 補助項目 |
1. 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1,200美元。(生活補助費係以本部核定抵達日起算,撥付至實際任教日期止) 2. 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3. 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美國任教地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1,300美元)。 |
|
|
工作內容 |
1. 授課科目:中文 2. 教師能依學校實際需求及編寫教學所需教材,同時將文化、書法、藝術等融入中文教學,小學K至5年級/國中6至8年級之中文 3. 每天7:45-16:00為上班時間,每天教學至少5小時,每週工作時數(包括教學、備課及參加學校相關會議暨活動等)計40小時。 |
|
|
教學對象 |
小學K至5年級/國中6至8年級,每班最多18名學生 |
|
|
本案聯絡人 及聯絡方式 |
(1) 駐洛杉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教育組:林雅婷主事 Email: losangeles@mail.moe.gov.tw; or info@tw.org Fax:1-213-385-2197 (2)校方聯絡人:校長William Arthur. |
|
|
備註 |
1. 申請者須提供資料如下 (1) 學校成績單 (2) 教師執照(倘有)或證照 (3) 華語教學資歷證明 (4) 履歷表(需檢附教學經驗證明文件、英語能力檢定證書或相關文件);及推薦信函2封。 美方學校書面審查及視審核結果決定是否進行電話或網路面試,如有需要,學校校長可親自至臺灣面試。 2. 有興趣之申請人請於105年1月5日前檢具上述文件寄送駐洛杉磯教育組(以郵戳為憑),同時傳送電子檔至校方暨教育組,聯絡方式如下: (1) 駐洛杉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教育組:林雅婷主事 地址: Education Division,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Los Angeles 3731 Wilshire Blvd, Suite 770 Los Angeles, CA 90010, USA Email: losangeles@mail.moe.gov.tw; or info@tw.org Fax:1-213-385-2197 (2)校方聯絡人:校長William Arthur 3. 申請者如為國內公私立學校教師或各大學校院華語中心教師(含兼任)或在學學生須取得學校推薦及同意之公函,並副知「教育部」。 4. 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 5. 本案需通過教育部「補助選送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核定始予聘用。 6. 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及機關(教育局處)同意並瞭解相關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相關規定。赴海外任教期間之「退休年資」無法採計。 7. 本案係依據「教育部補助選送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辦理,獲聘華語教師應於赴任前與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其內容由教育部訂定之。 8. 錄取者請自行辦理護照與赴美國簽證等證件,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