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06年選送華語教師赴國外學校任教第106029T號通告
教育部106年選送華語教師赴國外學校任教第106029T號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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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教國家 |
印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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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學校 |
公務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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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名銜 |
Jason Huang, Senior Advisor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Center in Indi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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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聘教師數 |
1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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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期起訖 |
106年9月1日起至107年8月31日止。 (*獲選人需於聘期前到任,逾期註銷獲聘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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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人員資格 |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2. 具以下資格者優先考量: (1) 具備教授中文為第二語言或外國語言、中文應用語言學或中文研究相關之碩士學位以上者; (2) 有本國人或近乎本國人流利之中英文能力,且可提出相關外語能力證明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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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 |
稅前月薪 |
1,500美元(不必繳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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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待遇 |
附家具之免費宿舍;醫療保險;宿舍至教學地點每日來回交通;一個月期中返國探親假及來回經濟艙機票一張;協辦簽證及外籍人士居留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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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補助項目 |
1. 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1,500美元,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給(美元匯款費用將自其中扣除)。 2. 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印度任教地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600美元)。 3. 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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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內容 |
1. 每週(週一至週五)上課20小時。 2. 加強學員中文聽力;書寫及翻譯能力。 3. 請以教授簡體字為主,授課時並以簡體字及正體字並列方式授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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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對象 |
授課地點德里;學員中文能力為初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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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知 |
1. 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 (1) 包括履歷表、申請函、教學示範視頻、教案範例、兩封推荐信等其他有利申請之文件; (2) 其為國內學校現職教師或在學學生者則另需繳交所屬學校推薦及同意公函(可合為一函,中文即可) ,公函正本受文單位為「駐印度代表處教育組」,副本受文單位為「教育部」。 2. 請於106年7月23日臺灣時間17:00前,將申請資料以書面一次性寄達「駐印度代表處教育組」或itachen0626@gmail.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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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1. 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選送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 2. 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3. 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 4. 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及機關(教育局處)同意並瞭解相關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相關規定。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5. 錄取者請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 6. 任期屆滿請配合任教機關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師接續執行。 7. 獲聘教師須協助教育部蒐集當地華語教育資訊,並列入教學成果報告中。 8. 印度生活環境不若國內便利舒適,赴任教師需有良好調適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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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聯絡人 及聯絡方式 |
1. 駐印度代表處;聯絡人:黃顧問 電郵:jason50402@gmail.com 電話:+91-11-46077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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