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05年選送華語教師赴國外學校任教第105028T 號通告
教育部105年選送華語教師赴國外學校任教第105028T 號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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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教國家 |
美國(中西部地區印第安納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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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學校 |
Mt.Vernon學區(Mt. Vernon Community School Corpor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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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名銜 |
Dr. William Shane Robbins(學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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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聘華語教師數 |
1名(男女不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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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語教師資格 |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者: (1) 國內華語文教學相關系所或學程之在學學生。 (2) 國內大學校院以上在學學生,曾於國內大學校院對外華語教學師資培訓班修習九十小時以上課程,獲有證書。 1. 大學中文教學法、應用語言學或相關科系畢業學歷。 2. 英語能力優,具溝通能力。 3. 持有我國教中、小學教師證書及實際教授外國人中文之教學經驗。 4. 具備開車能力並持有有效駕使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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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期起訖 |
105年7月24日起至106年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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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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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薪資 |
任教期間稅前薪資每年約3萬5,100美元 (薪資所得須扣繳稅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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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提供 團保 |
1.醫療保險華師每年只需繳1,000美元。 2.牙保福利華師每年只需繳1美元。 3.赴Mt.Vernon教職員醫療診所看病則免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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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 |
1. 每月補助生活費1,200美元,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 臺灣至任教地往返經濟艙機票乙張,上限1,530美元。 3. 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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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內容 (教學及行政) |
1.任教於2所學校(Mt.Vernon High School/Mt. Vernon Middle School),每週授課約22小時。 2.教授國、高中生入門及進階中文課程(中文一及中文二學生為未曾 或稍有中文能力之學生)。 3.教授學生聽說讀寫能力。 4.依美國國家中文課程標準教授文化課程及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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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對象 |
美國中學生(大多數為非中文使用者,年齡約15至18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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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
105年5月15日前,請將個人中、英文履歷表、英文教學理念概述、中文教學示範光碟、英文推薦信二封等資料(須另電子郵件寄送電子檔)書面送郵寄達「Education Division, Taipei Economic & Cultural Office in Chicago, 180 N. Stetson Ave., Suite 5803, Chicago, IL 60601, U.S.A. Attn: David Dong 聯絡人:董慶豐;電郵:ddmail@edutw.org 電話:1(312)616-0805;傳真:1(312)616-1499」。(郵件封面請註明本通告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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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1. 美方學校將發給DS-2019文件,提供獲選華語教師自行在臺向美國在臺協會申請J-1簽證。錄取者請自行辦理護照與赴美國簽證等證件,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 2. 本案Shane Robbins學區長將以視訊面試,亦不排除赴臺親自面試(時間、地點將個別以電郵通知)。 3. 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選送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辦理,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補助,赴任前須與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 4. 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自行於申請時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將於聘約中訂明。 5. 申請者如為國內公私立學校教師或各大學校院華語中心教師(含兼任)或在學學生須取得學校推薦及同意公函(可合為1函,中文即可),並副知「教育部」。個人請洽相關科系推舉投件。 6. 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及機關(教育局處)同意並瞭解相關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相關規定。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7. 獲選教師須提供年度自評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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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 年 4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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