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04年選送華語教師赴國外學校任教第105001號通告
|
任教國家 |
日本 |
|
|
合作學校 |
大阪中華學校 |
|
|
負責人名銜 |
校長:陳雪霞 |
|
|
擬聘教師數 |
1名 |
|
|
教師資格 |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 2.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或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國外大學校院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1年以上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3. 具備中小學教師資格尤佳 |
|
|
聘期起迄 |
105年4月1日至106年3月31日 |
|
|
待遇 |
稅後年薪 |
60萬日幣(約為新臺幣15萬3,900元) |
|
其他待遇 |
1. 免費提供住宿(水、電、瓦斯費、網路自付)。宿舍為單人房,備有冰箱、洗衣機。 2. 日本地區工作證辦理手續費用由學校負擔。 3. 機場接送部分由學校負責。 4. 每週課時約為21小時(一堂課為45分鐘),超過基本課時另行提供鐘點費。 5. 若假日支援華語課程,另行提供鐘點費。 6. 老師有寒暑假期,但須配合行政排班。 |
|
|
教育部 補助項目 |
1. 補助每月生活費新臺幣3萬6,000元。 2. 機票補助: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一張,以新臺幣1萬6,500元為上限(依收據核實撥付)。 3. 補助教材費一次新臺幣9,000元。 |
|
|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
1. 華語課程 2. 小學全科或中學國文、史地課程 3. 行政支援工作 |
|
|
授課對象 |
中、小學生 |
|
|
本案聯絡人及 聯絡方式 |
一、 請於104年10月23日下午五點前備妥以下資料 (紙本和電子檔): (1)中文履歷表(包含自傳) (2)華語教學資歷證明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外國學歷須經公證) (4)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外語能力證明 (5)其他有利證明(如進修、得獎紀錄等) 寄至淡江大學華語中心(10650台北市大安區金華街199巷5號,信封上註明「華師外派」),並同時將電子檔(將資料合併為一個pdf檔案)電郵至承辦人信箱。 承辦人:呂若伶 二、 申請者如為國內公私立學校教師,或各大學校院華語中心教師(含兼任,或在學學生須取得學校推薦及同意公函(可合為1函,中文即可),並副知「教育部」。個人請洽相關科系推舉投件。 三、 書面資料審核通過者,本中心預計將於10月19日起通知面試時間;審核未通過者恕不通知亦不退還。 四、 未依照程序辦理者,教育部恕不核發補助;另逾期不受理,所繳交資料恕不退還。 |
|
|
備註 |
1. 醫療保險及台灣地區工作簽證辦理費用須由老師自行負擔,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 2. 本案依據「教育部促進華語文教育產業發展補助要點」核定聘用。 3. 國內現職初、中等學校教師須事先取得所屬機關同意並瞭解相關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相關規定。 4. 錄取者須於指定時間內簽署「赴日本各大學擔任華語教師契約書」,並參加「行前培訓課程」。未於指定時間內簽署該契約書及參加培訓者,取消錄取資格,由備取人選依序遞補。 5. 獲選教師須提供年度自評報告。 6. 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及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 |
|
首頁
意見信箱
網站導覽
大仁科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