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05年選送華語教師赴國外學校任教第105031T號通告

教育部105年選送華語教師赴國外學校任教第105031T號通告

任教國家

  

合作學校

 歐露慕茨帕拉斯基大學(Palacky University in Olomouc)

負責人名銜

 Mgr. Ivona Baresovar (帕拉斯基大學亞洲研究系主任)

擬聘教師數

 1

教師資格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2.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或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畢業,取得華語教學或中文學系或相關領域碩士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2年以上教導外國學生學習華語經驗。

3.     具英語會話中級以上程度。

4.     具良好溝通能力。

聘期起訖

 2016101日起至2017531日止。

獲選人需於聘期前到任逾期註銷獲聘資格。

待遇

稅前月薪

 5,000克朗(215美元)

其他待遇

 全額醫療保險。

教育部

補助項目

1.      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1,500美元,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      初次應聘時臺灣至任教國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乙張,機票款補助上限1,500美元(依據購買證明,於上限基準內核實撥付)。

3.      初次獲聘時補助乙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1.     教導初階及中階華語會話課程;

2.     高階華語會話之各別指導;

3.     提供實習語言教師專業指導;

4.     提供師生個別諮詢;

5.     參與教材編輯規劃;

6.     積極參與語言教學發展計畫;

※  每週教學8-10小時

教學對象

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

本案聯絡人

及聯絡方式

臺北駐捷克經濟文化辦事處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Prague)

聯繫人:李佳燕  秘書

  郵:teco.cz@gmail.com

  話:(+420) 234 722 013

  傳:(+420) 233 326 906

  址:Evropská 2590/33C, 160 00 Praha 6, Czech Republic

備註

1.     申請者須提供下列資料:(請將所有文件合併為一個PDF電子檔傳送

(1)     英文履歷自傳(含各項教學經驗說明,包括教學內容、教學方式及教學評估方式等)

(2)     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3)     TCSL/TCFL證書影本;

(4)     英文最高學歷證書;

(5)     影音自我介紹短片(得以網路連結或YouTube方式呈現)

(6)     英文程度證明(若有)

(7)     護照個人資料頁掃描檔

2.     請於臺灣時間201668日前以電子郵件傳送應繳資料之PDF電子檔(敬請將所有文件合併為一個檔案)駐捷克代表處專案電郵信箱(teco.cz@gmail.com),以憑轉致歐露慕茨帕拉斯基大學(以電郵信箱收件時間為憑,逾時不候)

3.     申請者如為國內公私立學校教師或各大學校院華語中心教師(含兼任)或在學學生, 須取得學校推薦及同意公函(可合為1函,中文即可),以駐捷克代表處為受文者,並副知教育部。個人請洽相關科系所推舉投件。

4.     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選送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辦理,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

5.     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

6.     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及機關(教育局處)同意並瞭解相關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相關規定。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7.     錄取者請自行辦理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

8.     獲選教師須提供年度自評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