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05年選送華語教師赴國外學校任教第105029T號通告

教育部105年選送華語教師赴國外學校任教第105029T號通告

任教國家

 

合作學校

歐波爾大學(Uniwersytet Opolski)

負責人名銜

Janusz Slodczyk (歐波爾大學科學財務副校長)

擬聘教師數

1

教師資格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2.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或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    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5年以上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3. 英文流利證明、具語言學碩士或博士學歷尤佳。

聘期起訖

2016101日起至2017930日止。

獲選人需於聘期前到任逾期註銷獲聘資格。

待遇

稅前月薪

 2,700波幣

 (扣稅前,須繳所得稅、13.71%之社會安全險及18%  之健康保險,部分健康保險費用含於所得稅中)

其他待遇

免費學生宿舍房間一間。

教育部

補助項目

1.      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1,500美元,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      初次應聘時臺灣至任教國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乙張,機票款補助上限1,850美元(依據購買證明,於上限基準內核實撥付)。

3.      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1. 實用視聽華語教材(正中書局版)以及自編教材。

2. 每週授課時數約20小時,依學校排課教授。

教學對象

歐波爾大學學生

本案聯絡人

及聯絡方式

駐波蘭代表處教育組  李明 組長

Education Division,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Poland,

電話:+48 22 213 0080

傳真:+48 22 540 4017

電郵:cultdiv@taiwan.net.pl

地址:30th FL., ul. Emilii Plater 53, 00-113 Warsaw, Poland   

備註

1.     申請者須提供資料如下:

 (1)  中英文履歷表。

(2)   畢業文憑影本。

(3)   華語教學資歷證明。

(4)   大學華研所、華語教學系或附設華語中心推薦及同意函。

(5)   教學計畫書。

2.     請於臺灣時間201663日前以電郵(cultdiv@taiwan.net.pl

)或郵寄至駐波蘭代表處教育組。

3.     申請者如為國內公私立學校教師或各大學校院華語中心教師(含兼任)或在學學生須取得學校推薦及同意公函(可合為1函,中文即可),並副知「教育部」。

4.     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選送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辦理,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

5.     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

6.     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及機關(教育局處)同意並瞭解相關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相關規定。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7.     錄取者請自行辦理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

8.     獲選教師須提供年度自評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