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05年選送華語教師赴國外學校任教第105030T 號通告

     教育部105年選送華語教師赴國外學校任教第105030T 號通告

任教國家

美國

合作學校

北卡州戴維森大學(Davidson College

負責人名銜

Dr. Shelley Rigger,

中國研究-當代語言學院院長

擬聘華語教師數

1

華語教師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聘期起訖

105年8月20日起至106年5月21日止

待遇

學校薪資

稅前月薪3,111美元,

總計稅前總金額約2萬7,999美元。

學校提供

健康保險

教育部補助

1.  每月補助生活費1,200美元,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  臺灣至任教地往返經濟艙機票乙張,上限1,530美元。

3.  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授課內容

(教學及行政)

1.  每學期教授4門課。

2.  每週教授時數共計24小時。

3.  華語老師除授課外,需要改考卷、學生作業、計算學生成績及擔任中文導師等相關職務。

授課對象

戴維森大學(Davidson College)校內學生

本案聯絡人

及聯絡方式

請於105年6月5日前,將申請函、履歷、教學證書,以郵遞寄達:「駐美代表處教育組」

地址:

Education Division, TECRO,4201 Wisconsin Ave., #20, NW Washington, DC, 20016, USA

聯絡人:Marisa Lin

電話:202-895-1925、傳真:202-8951922

E-mail: marisa@tecro.us

備註

1.  申請者如為國內公私立學校教師或各大學校院華語中心教師(含兼任)或在學學生須取得學校推薦及同意公函(可合為1函,中文即可),並副知「教育部」。個人請洽相關科系推舉投件。

2.  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選送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辦理,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補助,赴任前須與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

3.  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及機關(教育局處)同意並瞭解相關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相關規定。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4.  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自行於申請時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將於聘約中訂明。

5.  錄取者須依僱聘學校提供資料,自行辦理交換學者簽證(J1 Visa)、護照與赴美等證件,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

6.  獲選教師須提供年度自評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