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徵求] 教育部辦理補助人文及社會科學知識跨界應用能力培育計畫徵件須知

教育部辦理補助人文及社會科學知識跨界應用能力培育計畫徵件須知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臺教資(一)字第1040003715號函訂定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人文及社會科學領域教師及學生運用其核心知識,發揮人文價值及社會關懷精神,發展實作模擬場域,以進行跨界共創及社會創新,依據本部補助推動人文及科技教育先導型計畫要點,公告受理申請人文及社會科學知識跨界應用能力培育計畫

二、補助對象:

補助對象為全國公私立大學校院。以校為單位,校長或副校長為計畫主持人,由基礎人文及社會科學領域系所提出申請,搭配至少其他二個不同領域之系所共同執行,每系所至少應有一位教師擔任共同主持人。

三、推動重點:

本計畫以人文及社會科學領域師生為主體,推動跨域共創課程,建構實作模擬場域,維運成果交流平臺,形成「虛擬學院(virtual school)」,發展與其他領域之共同學習及專案合作,期以人文及社會科學知識內涵為核心,探索可跨界連結應用之技術及方法,以產生具社會影響力或互惠經濟價值之成果。

(ㄧ)跨域共創課程:

應規劃開設下列三層級之跨域課程,每一年計畫應至少開設六門跨域課程或工作營,且每層級均應至少開設一門課程或工作營,搭配實作模擬場域,導引學生進入社會解決真實問題。課程主題可由學校自行界定能引導學生探索、調查及解決之在地社會問題,或由外部前瞻企業、社會型企業或非營利組織依產業實際需求出題,課程應配置研究生擔任教學助理(Teaching Assistant,以下簡稱TA)帶領小組討論或實作,以有效協助教師課程操作,課程成果應以學生成果集(portfolio)呈現。

層級一:基礎「社會關懷認知」及「個案調查與分析」跨域課程/工作營

層級二:「跨域技術研習」及「創意思考與問題解決」跨域課程/工作營

層級三:「實作專案」及「駐校社會型企業家/非營利組織專家參與」跨域課程/工作營

工作營之說明及各層級跨域共創課程主要內涵及關鍵指標詳如附件一。

(二)實作模擬場域:

搭配跨域共創課程規劃建置實作模擬場域,購置符合實務或實作需求之軟硬體設備,導入專案教學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產業師資或非營利組織專家輔助教學,並建立具長期延續性之管理及運作機制。場域地點不限校內,惟校內場域應以位於校園人潮交會之公共空間為優先考量並醒目標示,以吸引並開放其他不同系所師生參與,場域型態例舉如附件二。

(三)成果交流平臺:

成果交流平臺由本部人文社會科學基礎及跨界應用能力培育計畫辦公室(以下簡稱計畫辦公室)建置,受補助學校應與計畫辦公室共同維運,並聘任具文字編輯之專長人員,於計畫執行過程中,配合計畫辦公室設定之議題及進度,以文字、照片及影片等形式,定期記錄過程並發表計畫執行相關訊息及成果,俾增進交流討論及成果推廣,並作為評估計畫執行成效之重要依據。

(四)配合辦理事項:

1.受補助學校及其成員應參與計畫辦公室舉辦之計畫期初會議、研習交流活動、期中進度報告及期末成果發表會等,亦應配合本部推廣及管考作業,提供課程、活動及相關資料。

2.跨界教師應定期針對課程規劃及實施進行實質討論及合作,並與校內及他校教師進行課程觀摩及交流活動,以有效推廣課程或改進教學。

3.其他創新模式或事項。

四、計畫期程:

(一)計畫全程自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分年實施:

1.第一年計畫:自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止,為期十八個月,前六個月得為跨域共創課程規劃期,自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起開課。

2.第二年計畫:自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為期十二個月。

3.第三年計畫: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止,為期十二個月。

(二)本計畫第三年不受理新計畫申請。審查通過之計畫,採逐年考核,其執行成效及後續計畫規劃將作為次年是否續予補助之主要依據。

五、補助原則:

(一)每一計畫每年補助經費上限以新臺幣(以下同)七百萬元為原則。

(二)採部分補助,申請單位應提撥本部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之配合款,優先用於獎勵參與計畫表現優異之教師與學生及建置實作模擬場域,具體措施應敘明於計畫申請書。

(三)本部補助經費得包括經常門及資本門,經常門經費得包括人事費及業務費,人事費得補助共同主持人、專案教學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任助理或教學助理費,以不超過計畫總金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資本門經費主要補助實作模擬場域建置及設備購置,每年每計畫以一百萬元為上限。本部補助經費編列及支用原則如附件三。

(四)計畫應列表提出計畫主持人最近三年執行及申請中之案件清單,如已向其他機關(構)申請補助經費者,一併提出其經費來源,計畫同時獲不同機關(構)之補助項目,應擇一不得重複。

(五)同一計畫不得向本部其他計畫重複申請,如有重複申請並獲補助之情事,本部得追回補助款項。

(六)本部將視各計畫主持人當年度申請本部相關領域計畫情形,衡量其任主持人之計畫通過情形,最終以當年度補助總數不超過二件為原則。

、申請作業:

(ㄧ)申請時間

1.第一年計畫:自一百零四年三月ㄧ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止。

2.第二年計畫:自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五日止。

(二)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1.申請者應於前款規定期限內分別以書面及線上申請,始完成申請作業。

2.計畫申請文件一式七份,每份均應雙面列印並裝訂成冊,連同資料光碟一份(限pdf與word格式各一),免備函,以郵戳為憑,寄至本部指定地點。計畫申請書紙本與電子檔應相符並含學校核章,不得缺頁。已受補助之計畫,於次年續申請計畫時,應一併提送前一年計畫之期中審查意見回復表及成果報告書。

3.計畫申請書應包括:

(1)封面(如附件四)。

(2計畫申請表(如附件五)。

(3)計畫摘要表(如附件六)。

(4)計畫內容(如附件七)。

4.計畫書應以A4規格紙張印製;文字以直式橫書編排並編頁碼,主文以不超過三十頁為原則,其餘以附錄、圖片及照片補充。

5.申請資料應完備,不接受事後補件或抽換;資料不齊全、未裝訂完備、不符規定或逾期送出者均不受理,申請資料審查完畢亦不予退還。

七、審查作業:

(ㄧ)依據計畫申請情形,由本部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書面及會議審查,必要時得請申請單位列席報告。

(二)審查原則:

1.計畫內容是否符合本計畫目的及推動重點。

2.執行方法與策略之可行性。

3.預期成果之價值性。

4.計畫經費、時程及人力之合理性。

5.年度重點任務是否確實完成並達到預期成效(本指標適用於第二年、第三年計畫之審查)。

八、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每年計畫經費分為二期撥付,第一期經費於計畫申請單位收到本部核定公文後,於規定時間內檢附領據辦理領款手續。第二期經費於受補助單位期中成果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檢據憑撥,未通過期中成果審核者,本部得停止撥付未撥付之經費。

(二)經費支用及計畫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考核及獎勵:

(一)期中考核:

1.考核時間:第一年計畫於計畫執行第九至第十個月期間辦理。第二年及第三年計畫於計畫執行第五至第七個月期間辦理。

2.考核方式:由本部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小組,以書面審查、會議審查或訪視之方式進行。本考核作業著重計畫執行進度及具體成果。如有進度落後、成效不彰或其他情形者,得要求受補助單位限期修正及改進,逾期未完成且無具體事由者,得要求受補助單位繳回未執行之補助經費。

(二)期末考核:

1.考核時間:第一年計畫於計畫執行第十五至第十八個月期間辦理。第二年及第三年計畫於計畫執行第十至第十二個月期間辦理。

2.考核方式:由本部組成小組,以書面審查、成果發表會或受補助學校簡報之方式辦理,必要時得由小組進行實地訪視。計畫執行成效作為延續申請本部經費調整、是否續予補助及相關計畫審議補助之依據。

(三)計畫期滿,經評定為表現優異之學校,由本部公開頒給學校獎牌或獎座及計畫團隊成員獎狀,以資鼓勵。

十、成果提報

(ㄧ)受補助學校應於規定時限內,依照指定格式撰寫及提交期中及期末報告。

(二)受補助學校應配合辦理問卷評量分析調查,對象包含教師、學生及家長等,調查面向包括滿意度、學習成效及各界關注問題等。

(三)各年度計畫期程屆滿,受補助學校應提出完整結案成果報告書,並配合本部辦理成果發表及推廣。未於期限內提出者,視同計畫未完成,本部得要求受補助學校繳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經費。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ㄧ)各計畫一經核定,不得任意變更。因故撤銷或逾期未執行者,最遲應於計畫核定後三個月內備文說明。

(二)計畫執行期間應確實遵守學術倫理規範,最終成果產出之內容如有參考或引用他人之圖文或照片者,計畫人員應註明其來源出處及原作者姓名,或取得圖文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者,計畫人員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計畫執行相關成果,本部基於非營利推廣之需,享有使用權,其使用範疇,於計畫核定後請撥經費時一併簽署確認。

(三)本徵件須知除由申請單位考量自身資源條件提報計畫至本部審查外,本部得視計畫推動重點及典範推廣之需要,主動邀請合適之單位及主持人提送計畫書,由本部審查後核定補助之。

(四)各受補助學校應協助各項推廣事宜,如受本部之邀,應派員配合參與本部相關工作或協調會議、成果展示、發表或研討會,並遵守相關會議決議及審查意見。

(五)其他未盡事宜,依本部相關函文或公告辦理。